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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0日    来源:    点击数: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编者:为加强公安队伍科学建设与严格管理,巢湖市公安局遵循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巢湖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

(2009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大对民警的教育和管理力度,规范民警八小时以外的行为,建立健全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是指通过倡导和培养,使民警在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养成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公安民警在业余时间发生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有悖社会公德和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         对民警八小时以外管理,要坚持以教育防范为目的、以制度管理为保障,不干涉民警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民警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凡是在编的民警(包括请病假、休假、借调和二线人员)都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民警在八小时以外要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通过鼓励和倡导,做到以下几点:

(一)  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业余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个人品德修养;

(二)  正确处理亲情、友情、家庭关系和邻里关系;

(三)  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便民、利民、为民活动;

(五)  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不良社会风气作斗争。

第五条         民警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编造、传播破坏党的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谣言及小道消息;

(二)         不准参加非法组织或者搞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三)         不准在非办公场所或者亲友等无关人员面前谈论警务工作秘密;

(四)         不准酗酒滋事或者着警服在公共娱乐场所娱乐、消费等与人民警察身份不符的行为;

(五)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或者参加相关的消费、娱乐等活动;

(六)         不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准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七)         不准为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八)         不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车、酒后驾车、开“特权车”;

(九)         不准公车私用以及将警用车辆在酒店、酒吧或者桑拿洗浴等公共娱乐场所门前停放;

(十)         不准与社会上行为不端、素有劣迹的人交往;

(十一)            不得有其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所禁止的行为。

第六条         民警遇有下列情形,必须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如有重大事项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         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钱物无法退回或者推辞不掉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将钱物上交;

(二)         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

(三)         本人房产、车辆等重大经济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         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五)         直系亲属涉嫌犯罪或者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         被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者被新闻媒体(网络)曝光的;

(七)         民警八小时以外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在休假期间因事外出一日以上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告;

(八)         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违反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由当事民警所在单位的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视情给予处理,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

(一)         对有不良倾向或苗头,尚无实际行为的,由单位领导对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引导;

(二)         对违反规定,但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成本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三)     对违反规定,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要起模范带头作用,为民警做出表率,同时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所属民警的教育管理。对领导干部未能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而发生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视情追究直接领导、上级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应制度,坚持以制度教育、管理、监督民警八小时以外行为:

(一)         教育警示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不同时期的队伍状况和工作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积极引导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要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二)         谈心交流制度。落实谈心责任制,分层次开展经常性的谈心活动,与民警加强沟通交流,关心民警实际需要,掌握民警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解决民警思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         提醒诫勉制度。对民警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对当事民警进行提醒和谈话诫勉。政工、纪检、督察部门对存有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民警,应通知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要及时对当事民警提醒诫勉,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职能部门。

(四)         家访联系制度。各单位要不定期采取上门走访、民警家属座谈会或联谊活动等形式,多渠道了解民警工余时间学习、生活、社会交往等情况,充分发挥家属对民警八小时外的监督作用。各级政工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要建立民警家庭档案,广泛了解及掌握民警的家庭情况。

(五)         通报工作制度。各基层科所队领导要每半年向民警家属通报本单位及民警个人的工作情况,使家属及时了解民警的工作实绩、现实表现、奖惩情况等,充分赢得广大家属对公安工作和民警个人的理解和支持。

(六)         访查督察制度。各级督察、纪检、政工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明查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查找队伍中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预警机制。各单位要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民警业余活动的反映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工、纪检、督察部门负责落实,由市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工勤、协警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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