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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办理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29日    来源:    点击数: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暂住证办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第三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佣的人员;

(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

(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暂住证工本费。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两张一寸彩色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办理程序:本人或用工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当场发证。

六、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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