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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职应邀赴台”往来台湾须知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8日    来源:    点击数:    【字体:小 中 大】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非公职应邀赴台”往来台湾须知       

 

凡常住户口在我市的居民,须本人向巢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非公职应邀赴台”是指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批准,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以及参观、访问、考察、进修、培训等。

一、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如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由负责人亲笔签名的单位意见并盖章。

2、交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户口本仅需复印地址页和本人资料页,请和身份证复印在A4纸上,切勿裁剪。

3、照片为申请人近期(6个月内)正面两寸单人免冠白色背景彩色半身证件照 (光面相纸)一式三张。

4、交验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或副本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经省台办确认盖章,及省台办的确认件。

已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无论证件是否过期,在申请时应将原通行证交回。

二、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属紧急事由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赴台人员出境时,必须携带台湾方面的入境许可证明的原件或副本的原件。持入境许可证明原件的,可从开放口岸出境经香港或澳门去台湾;持入境许可证明副本原件的,须经香港去台湾。

四、关于证件、签注的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本       30元

一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20元

多次前往台湾签注              每个       100元

加注                          每个       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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